《信阳市公安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信阳市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推进监管事项“双随机一公 开”工作全覆盖,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 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19〕5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市公安局 依法依规对监管事项中监管对象的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 局治安支队、网监支队、交警支队等相关业务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开展市场监管检查和其他执法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抽查工作由检查单位负责,相关业务支队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检查单位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也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 、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监管事项检查清单为基础,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抽查事项清单包含抽查事项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要素(参见样本,见附件1),由有关业务支队负责编制, 于当年2月底前提交局“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汇总,后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有关业务支队分别负责建立各类检查对象名录库,并负 责动态更新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名录库登记信息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地址、 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行政 许可类抽查事项的登记信息还应当包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第九条有关业务支队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开工项目进行检查。许可内容实施完毕的,应当及时从行政许可检查对象名录库中删除。
第十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实际负责业务工作的执法勤务类民警。
第十—条对专业性强的抽查检查,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检查单位根据检查事项的工作需要,在开展抽查工作前,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或抽查工作计划表,经批准后,送市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备查并依据抽查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名单在检查前5个工作日通知检查对象,并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应准备的材料和检查对象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等要求。
第十四条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单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根据需要,检查单位可以从检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人数的专家,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求。
第十五条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和检查专家的随机抽取,由
检查单位会同市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共同实施。抽取过程应 有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并留存。
第十六条 检查组一般由2至5人组成,其中组长1名,具 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抽查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检查组成员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存在以下情形时应予回避:
(一) 本人曾工作过的单位;
(二) 本人在其中兼职的单位;
(三) 与本人或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
(四) 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检查人员无法参加检查时,应采取“递补抽取”方式随机抽 取递补。
第十八条检查单位应根据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制订“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参考样表,见附件2),用于抽查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检查过程应当留痕。检查中形成或获取的相关通 知、会议纪要、检查表单、视频音频资料等,应当在检查结束后 7个工作日内存档。
第二十条对同一检查对象,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支队之间 应当联合开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二—条 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和部门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支队要在抽查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 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在市级平台 上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被许可人的检查结果中,应当包含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名称及批准文号。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时,有权釆取以下 措施:
(一) 向检查对象、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
(二) 查阅检查对象与抽查事项相关文件、合同等资料;
(三) 进入检查对象相关场所进行查验、询问等;
(四) 向市公安局反映抽查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应履行以下义
务:
(一) 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 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 准;
(三) 深入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检查对象情况, 认真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四) 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五) 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保守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检查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 对抽查提出的问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 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诉;
(三) 发现检查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时,有权 向市公安局反映。
第二十六条检查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积极配合、协助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按抽查组的要求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 对抽查工作所需的文件、合同等资料,不得拒绝、隐 匿和弄虚作假;
(三) 对检查组提出的询问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检查工作,并给予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不认真履行职责,执法检查成果存在严重错误的;
(二) 与检查对象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四)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检查工作纪律的;
(五) 违规干预检查对象的正常工作的;
(六) 泄露国家秘密和检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七) 具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检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拒绝、阻碍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或者打击报复检查 人员;
(二) 拖延或拒不提供与有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合同、 协议、财务状况和开展监理或检测工作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 伪报资料,或者提供假情况、假证词;
(三) 可能影响检查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支队要强化抽查检查战果分析利用,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将随机抽查的 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髙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 测能力。
第三十条检查对象所在县公安局、公安分局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信息,尽可能为检查工作提供便 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违法行为,应初步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符合本机关立案 件的,经局分管领导审签,报主要领导签批,立案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